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