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

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

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

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存在重大漏洞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责成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