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发布机关 审计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 第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 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第九条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第十条 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第十一条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前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 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条 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四十三条 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 第四十五条 审计日记的要素包括: 第四十六条 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第四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第四十八条 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第五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第五十二条 审计日记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应当在审计日记中通过索引号加以注明。 第五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五十四条 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五十七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第五十八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六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 第六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六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复核。 第六十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第六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 第七十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 第七十一条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 第七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七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 第七十五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 第七十七条 审计机关组织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需要汇总编制审计报告的,应当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分别编写审计报告,报送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 第七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第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八十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八十一条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第八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第八十四条 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第八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第八十六条 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第八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第八十八条 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第八十九条 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审计机关领导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质量… 第九十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九十二条 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审计机关其他领导、相关审计业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人事教… 第九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参加审计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十四条 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和了解,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由法制工作机构及时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责成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第九十六条 被处理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第九十八条 审计机关办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准则、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审计日记参考格式(略) 2. 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略) 3. 审计报告封面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