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