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六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