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六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六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复核。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