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