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 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第九条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第十条 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第十一条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前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