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六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六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