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六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