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事实是否清楚;

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