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六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事实是否清楚; 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