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被审计单位名称;
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审计”;
内容;
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签发日期。
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被审计单位名称;
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审计”;
内容;
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