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