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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八十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八十一条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第八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第八十四条 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第八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第八十六条 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第八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第八十八条 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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