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审计日记以人为单位按照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顺序排列,可以单独立卷和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