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