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