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