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四章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四十三条 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 第四十五条 审计日记的要素包括: 第四十六条 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第四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第四十八条 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第五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第五十二条 审计日记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应当在审计日记中通过索引号加以注明。 第五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五十四条 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