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事实是否清楚;

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