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责令改正错误;
告诫、批评教育;
责令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停职培训、转岗;
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责令改正错误;
告诫、批评教育;
责令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停职培训、转岗;
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