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责令改正错误;

告诫、批评教育;

责令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停职培训、转岗;

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