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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列工作,不适用本准则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遵循本准则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所列的审计署以前发布的审计准则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废止的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 附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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