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