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三十二条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