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第三十一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 第三十二条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第三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上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四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订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机关确定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纳入年度审… 第三十六条 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不同的审计项目,应当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进行协调,尽量避免给被审计单位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 第四十五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第四十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下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七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 第四十九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