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

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