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政府工作中心;
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
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其他方面的需求。
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政府工作中心;
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
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其他方面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