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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四节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四节 审计结果公布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原则上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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