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