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节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百三十条 出具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目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