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