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其他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其他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