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
其他方式。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
其他方式。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