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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五节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五节 审计整改检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机关主要检查或者了解下列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应当予以纠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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