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

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