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第一百五十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 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