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发布机关 应急管理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结合队伍… 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内务建设,是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基本任务是,使每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良好的… 第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缔造的、在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下,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 第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必须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听从党的号令,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深入学习… 第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政治建队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队伍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确保人民队伍永远跟党走。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 第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纪律部队建设标准。弘扬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实行严肃的纪律、严密的组织,按照准现役、准军事化标准建设,用铁的纪律打造铁的… 第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内务建设,必须始终聚焦职责使命。牢固树立战斗队思想,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保持枕戈待旦、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练就科学高效、专业… 第八条 各党委、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职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宣誓 第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是指由应急管理部统一领导管理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及学员。 第十条 宣誓,是消防救援人员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初任消防救援人员,必须进行宣誓。 第十一条 宣誓的誓词我宣誓:我志愿加入国家消防救援队伍,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坚决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苦练本领,不畏艰险、不怕牺牲,为维护… 第十二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组织动员、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宣誓的要求、程序和誓词内容,由支队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前,通常集体举行向队旗告别仪式。举行向队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出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举行消防救援人员宣誓和向队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队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队旗的单位可以使用队徽。 第三章 职责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基本职责(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的基本职责:(一)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 第十九条 干部和消防员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法规规定。消防救援院校在校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总队(支队)长职责总队(支队)长和总队(支队)政治委员同为全总队(支队)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总队(支队)的工作。总队(支队)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和掌握全… 第二十一条 总队(支队)政治委员职责总队(支队)政治委员和总队(支队)长同为全总队(支队)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总队(支队)的工作。总队(支队)政治委员职责按照《国家综合性… 第二十二条 大队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大队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大队的工作。大队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和掌握全大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 第二十三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政治教导员和大队长同为全大队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大队的工作。政治教导员职责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治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队(站)长职责:中队(站)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中队(站)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中队(站)的工作。中队(站)长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全中队(站)情况,根据上级的… 第二十五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政治指导员和中队(站)长同为全中队(站)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中队(站)的工作。政治指导员职责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治工作暂行规定》的有… 第二十六条 中队(站)长助理受中队(站)长、政治指导员的领导,履行以下职责:(一)准确掌握消防员队伍建设有关情况,及时向本队首长提出意见建议;(二)协助中队(站)首长拟制全… 第二十七条 分队长职责:分队长对全分队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领导全分队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分队完成各项任务;(二)领导全分队完成教育训练任务,提高全分队人员… 第二十八条 班长职责: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带领全班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班完成各项任务;(二)带领全班完成教育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政治素养、专… 第二十九条 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站)的副职领导隶属于本单位主官,协助主官工作;在主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职责。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 第三十条 相当于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站)、分队、班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职责,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三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三十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干部和消防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三十三条 干部对消防员应当做到: 第三十四条 消防员对干部应当做到: 第三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干部、消防员依据行政职务和消防救援衔级,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 第三十六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第三十七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 第三十八条 不同单位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共同执行任务时通常由上级指定负责人领导和指挥;未指定负责人的,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领导和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工作。上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对下级机关的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 第四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相互尊重,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五章 礼节 第四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必须有礼节,体现文明素养,促进队伍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着制式服装时,通常行举手礼;着便服、携带装备器材或者因伤瘸残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 第四十三条 消防救授人员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 第四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四十六条 建制单位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四十七条 建制单位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 第四十八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消防救援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制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 第四十九条 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礼仪对等原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外事礼节的规定。 第五章 礼节 第四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必须有礼节,体现文明素养,促进队伍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着制式服装时,通常行举手礼;着便服、携带装备器材或者因伤瘸残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 第四十三条 消防救授人员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 第四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消防救援衔级比自己高的同志时,应当敬礼,对方应当还礼;(二)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敲…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一)在修理间、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二)正在操作装备器材或驾驶车辆时;(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四)乘坐… 第四十六条 建制单位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一)建制单位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二)建制单位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 第四十七条 建制单位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一)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二)演习、执行任务中和开进途中休息时;(… 第四十八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消防救援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制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在场的消防救援人员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肃立致敬,自始至终跟… 第四十九条 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礼仪对等原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外事礼节的规定。 第六章 队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 第五十条 消防救援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制式服装穿着和标志服饰缀钉规范》的要求,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佩带标志服… 第五十一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通常由驻地消防救援队伍会同森林消防队伍研究规定;驻地无森林消防队伍的,由消防救援队伍研究规定;同一驻地的消防救援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应当保持… 第五十二条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制式服装,不得购买仿制制式服装以及标志服饰。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制式服装,不得将制式服装和标志服饰出借或者… 第五十三条 航空、船艇、医疗、防疫、试验等特殊岗位工作需要时,应当配套穿着专用防护服或者工作服。 第二节 仪容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应当仪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非因公外出可以着制式服装,也可以着便服,女消防救援人员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第五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头发应当整洁,发型应当在规定的发型示例中选择(生理原因或者医疗需要除外),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消防救援人员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廓内线的二分… 第五十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不得纹身。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等,不得… 第五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着制式服装佩带国家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十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六十条 消防救援人员参加集会、晚会、会议,必须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退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六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声誉。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六十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单位和人员在与队伍外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队伍的形象。 第六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得与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 第七章 对外交往 第六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单位和人员经支队以上单位批准,方可以参加队伍以外单位、团体、机构组织的非营利性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 第六十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六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 第六十九条 国家综台性消防救援队伍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七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与国(境)外人员交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执行任务的消防人员,应当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和风俗习惯。 第八章 作息 第七十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 第七十三条 组织消防救援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个人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消防救援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应当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不得收听、收看国(境)外有政治性问题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节目,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 第七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国家应急救援骨干力量,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 第七十六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第七十七条 作息时间表由支队以上单位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时应当协商统一… 第七十八条 年度节假日安排,依据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节假日期间值班、执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任务结束后,通常安排补休。 第七十九条 起床 第八十条 早操 第八十一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第八十二条 开饭 第八十三条 操课 第八十四条 午睡(午休) 第八十五条 课外活动 第八十六条 点名 第八十七条 就寝 第八十八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八十九条 消防救援院校学员队以及其他相当于中队(站)的建制单位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关于中队(站)一日生活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九十一条 早操 第九十二条 开饭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第九十三条 办公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 第九十四条 午睡(午休)午睡(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九十五条 体能训练每日1小时的体能训练应当统一组织,通常安排在下午办公时间的最后1小时进行。 第九章 日常制度 第九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第九十七条 值班单位由支队以上单位或者单独驻防的大队、中队(站)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人员、装备器材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单位受值班首长领导。 第九十八条 值班首长及各级、各类单位值班员职责,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任务、机构编制等情况分别明确。 第九十九条 中队(站)应当指派值日员。值日员由消防员轮流担任,受中队(站)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按程序报告当班值班首长同意。各类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 第一百零一条 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一百零三条 单独驻防的中队(站)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警卫人员,通常由队伍内部人员担任;营门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监控、报警、拦阻等设施… 第一百零五条 营区警卫人员执行下列守则: 第一百零六条 营门警卫人员,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队容风纪;指引外来人员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根据需要检查人员携带和车辆运载的物… 第一百零七条 中队(站)行政会议:(一)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通常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二)分队务会,根据需要召开,由分… 第一百零八条 大队以上单位的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单位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一百零九条 请示 第一百一十条 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杜绝形式主义。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队(站)宿舍和各类库(室、场、馆)内物品、设施、设备等的放置,集中居住的由支队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由中队(站)或者大队统一。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关办公室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支队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一百一十四条 消防救援院校学员队的内务设置,参照本条令关于中队(站)内务设置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认真、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地做好登记统计;登记统计内容及相关本、簿、表、册式样,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条令的规定,结合实际分别规范统一。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队(站)值班员每日就寝前应当按照《中队(站)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队(站)首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登记统计填写情况,对《中队(站)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应当每日检查并签字。 第一百一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在执勤、执行任务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请假1日以内的(不离开驻地,不在外住宿),消防员由中队(站)首长批准;干部由直接首长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附则 附录一 中国消防救援队队旗式样(略) 附录二 中国消防救援队队徽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