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大队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大队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大队的工作。大队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和掌握全大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二)领导全大队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大队完成各项任务;(三)领导全大队的防火工作,组织依法履行火灾预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等职责;(四)领导全大队的训练工作,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五)教育和带领全大队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六)掌握全大队作战实力情况,做好装备器材管理工作;(七)掌握所属主战装备器材的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技战术研究,提高实战运用能力;(八)教育培养所属人员,不断提高其政治素养、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九)管理好伙食,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