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总队(支队)政治委员职责总队(支队)政治委员和总队(支队)长同为全总队(支队)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总队(支队)的工作。总队(支队)政治委员职责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治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