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总队(支队)长职责总队(支队)长和总队(支队)政治委员同为全总队(支队)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总队(支队)的工作。总队(支队)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和掌握全总队(支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总队(支队)建设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二)领导全总队(支队)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总队(支队)完成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为主的各项任务;(三)领导全总队(支队)的防火监督工作,组织依法履行火灾预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等职责;(四)领导全总队(支队)的训练工作,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五)教育和带领全总队(支队)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六)掌握全总队(支队)的作战实力情况;(七)掌握所属主战装备器材的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技战术研究,提高实战运用能力;(八)教育培养所属人员,不断提高其政治素养、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九)领导保障工作,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十)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十一)领导全总队(支队)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