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按程序报告当班值班首长同意。各类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