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九章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九章 第九章 日常制度 第九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第九十七条 值班单位由支队以上单位或者单独驻防的大队、中队(站)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人员、装备器材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单位受值班首长领导。 第九十八条 值班首长及各级、各类单位值班员职责,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任务、机构编制等情况分别明确。 第九十九条 中队(站)应当指派值日员。值日员由消防员轮流担任,受中队(站)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按程序报告当班值班首长同意。各类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 第一百零一条 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一百零三条 单独驻防的中队(站)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警卫人员,通常由队伍内部人员担任;营门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监控、报警、拦阻等设施… 第一百零五条 营区警卫人员执行下列守则: 第一百零六条 营门警卫人员,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队容风纪;指引外来人员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根据需要检查人员携带和车辆运载的物… 第一百零七条 中队(站)行政会议:(一)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通常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二)分队务会,根据需要召开,由分… 第一百零八条 大队以上单位的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单位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一百零九条 请示 第一百一十条 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杜绝形式主义。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队(站)宿舍和各类库(室、场、馆)内物品、设施、设备等的放置,集中居住的由支队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由中队(站)或者大队统一。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关办公室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支队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一百一十四条 消防救援院校学员队的内务设置,参照本条令关于中队(站)内务设置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认真、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地做好登记统计;登记统计内容及相关本、簿、表、册式样,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条令的规定,结合实际分别规范统一。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队(站)值班员每日就寝前应当按照《中队(站)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队(站)首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登记统计填写情况,对《中队(站)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应当每日检查并签字。 第一百一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在执勤、执行任务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请假1日以内的(不离开驻地,不在外住宿),消防员由中队(站)首长批准;干部由直接首长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