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大队以上单位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支队以上单位建立机关值班制度;

大队、中队(站)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指挥中心、培训基地、车场、医疗、停机坪、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各级建立值班单位制度,飞行单位建立战备机组值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