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支队级副职以上干部由直接首长批准,大队级正职以下干部由支队级单位首长批准,消防员由大队级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支队级单位备案;机关、院校、科研机构的干部由直接首长批准;

干部或者消防员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

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