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组织动员、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宣誓的要求、程序和誓词内容,由支队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