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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宣誓

第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是指由应急管理部统一领导管理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及学员。 第十条 宣誓,是消防救援人员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初任消防救援人员,必须进行宣誓。 第十一条 宣誓的誓词我宣誓:我志愿加入国家消防救援队伍,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坚决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苦练本领,不畏艰险、不怕牺牲,为维护… 第十二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组织动员、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宣誓的要求、程序和誓词内容,由支队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前,通常集体举行向队旗告别仪式。举行向队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出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举行消防救援人员宣誓和向队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队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队旗的单位可以使用队徽。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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