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二章 宣誓 第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宣誓 第十六条 举行消防救援人员宣誓和向队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队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队旗的单位可以使用队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