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初任消防救援人员,应当在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时组织宣誓;
宣誓前,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性质、宗旨、使命、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队容严整;宣誓场所应当悬挂或设置队徽;
支队以上单位组织宣誓时,通常举行迎队旗和送队旗仪式;
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单位的宣誓名册上签名,宣誓名册按照规定存档;
初任消防救援人员,应当在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时组织宣誓;
宣誓前,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性质、宗旨、使命、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队容严整;宣誓场所应当悬挂或设置队徽;
支队以上单位组织宣誓时,通常举行迎队旗和送队旗仪式;
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单位的宣誓名册上签名,宣誓名册按照规定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