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声誉。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

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不得酗酒,不得违规喝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船艇、飞机以及操作使用装备器材;

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音(视)频,不得购买、私存、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不得到不健康娱乐场所消费娱乐;

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不得以消防救援人员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着制式服装主持节目、参加访谈,必须严格执行队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形象;

不得有其他有违社会公德和有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形象和声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