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六章 队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 第五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队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 第五十条 消防救援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制式服装穿着和标志服饰缀钉规范》的要求,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佩带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仪容严整、规范统一。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退休人员,参加国家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着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的制式服装,佩带国家统一颁发的徽章。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018) 第一节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