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三章 职责 第二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职责 第二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九条 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站)的副职领导隶属于本单位主官,协助主官工作;在主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职责。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