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四章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三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三十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干部和消防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三十三条 干部对消防员应当做到: 第三十四条 消防员对干部应当做到: 第三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干部、消防员依据行政职务和消防救援衔级,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 第三十六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第三十七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 第三十八条 不同单位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共同执行任务时通常由上级指定负责人领导和指挥;未指定负责人的,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领导和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工作。上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对下级机关的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 第四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相互尊重,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